⊙合同;
⊙继承;
⊙委托、声明、赠与、遗嘱;
⊙财产分割;
⊙招标投标、拍卖;
⊙婚姻状况、亲属关系、收养关系;
⊙ 出生、生存、死亡、身份、经历、学历、学位、职务、职称、有无违法犯罪记录;
⊙ 公司章程;
⊙ 保全证据;
⊙ 文书上的签名、印鉴、日期,文书的副本、影印本与原本相符;
⊙ 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。
⊙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,有关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第十二条 规定,根据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,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:
⊙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;
⊙提存;
⊙保管遗嘱、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、物品、文书;
⊙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;
⊙提供公证法律咨询。
电话:13811356807(微信同号)
QQ: 61655999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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