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国探亲常涉及的公证事项
1. 出生公证
办理出生公证须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:
(1)当事人的身份证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;
(2)出生证或医院根据出生档案记载出具的证明;
(3)父母的身份证、户口本、结婚证;
(4)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若干;
(5)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2. 无犯罪记录公证
办理无犯罪记录公证须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:
(1)当事人在国内的,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、户口本;当事人在国外的,需提供护照(出境日期及有效签证);当事人在港澳台的,需提供身份证、回乡证;
(2)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;当事人在国外的,证明中应记载当事人的离境日期;
(3)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3.与国外亲属的亲属关系公证
办理与国外亲属的亲属关系公证须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:
(1)当事人的身份证、户口本或其他证明;
(2)提供关系人国外身份证及护照的影印件;
(3)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4. 婚姻状况公证
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的已婚、未婚、离婚、丧偶及未再婚的情况。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依法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、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。
婚姻状况公证分为已婚、未婚、离婚、丧偶后未再婚公证。
4.1 已婚公证
初婚: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已经结婚且为第一次结婚的事实予以证明;
再婚: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因再次结婚而处于已婚状况的事实予以证明。
公证证明的婚姻关系必须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。
办理已婚公证须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:
(1)当事人与配偶的身份证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;
(2)夫妻二人分别持有的结婚证(如结婚证原件丢失,需由原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);
(3)夫妻双方的近期两寸免冠彩色合照若干张;
(4)属于再婚情况的,需提交此前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,如:离婚证、丧偶(与原配的结婚证,原配的死亡证明)等;
(5)如当事人已定居国外,应提供护照和户籍注销证明;
(6)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4.2 未婚公证
办理未婚公证须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:
(1)当事人的身份证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;
(2)当事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的证明信,内容包括:姓名(性别、出生年月日,现住北京市X区)至X年X月X日止未曾登记结婚。已离境者:姓名(性别、出生年月日,原住北京市X区)至X年X月X日在中国居住期间未曾登记结婚;
(3)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4.3 离婚、丧偶后未再婚公证
办理离婚、丧偶后未再婚公证须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:
(1)当事人的身份证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;
(2)离婚证书或民事调解书、判决书(判决离婚的还应提交原法院出具的该判决书已生效的裁定证明);
(3)当事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信,内容包括:XXX(性别、出生年月日)与XXX(性别、出生年月日)于X年X月X日在X省X市(或县)登记结婚,X年X月X日在X省X市(或县)经XX部门登记(或调解、判决)离婚(或XXX于X年X月X日因何原因在何地死亡),XXX至X年X月X日未再登记结婚。(已经离境的应注明离境日期);
(4)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5. 其他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要求而需要申办的公证事项。
注意事项:
当您申请前往其他国家(地区)探亲、旅游时,申请前往的国家(地区)会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及您个人具体情况要求您提供各项公证。
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,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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